农业部:10项畜牧生产管理办法在列
2016-06-06 08:57:43 来自农业部 阅读次
农业部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0项畜牧生产管理办法在列
本报讯5月30日,农业部部长韩长赋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决定对2部规章和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12部规章和2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农业部公告第1196号(草种检验员考核办法)(2009年4月24日公布)
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
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将第二款修改为:“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前款(二)项规定的材料、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
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有效组分、理化性质及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鉴定报告,或者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菌种)鉴定报告,微生物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生产所用菌株的菌种鉴定报告。”
三、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
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微生物产品或者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生产所用菌株的保藏情况说明。”
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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