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标签标准(2013版)
2013-11-22 10:46:23 来自北京市农业局 阅读次
5.2.5 在标明通用名称的同时,可标明商品名称,但应放在通用名称之后,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
5.3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5.3.1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符合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的要求。
5.3.2 饲料和饲料原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的标示要求,见表1。
表1 饲料和饲料原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的标示要求
号 |
产品类别 |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 |
备注 |
1 |
配合饲料 |
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钙、总磷、氯化钠、水分、氨基酸 |
水产配合饲料还应标明粗脂肪,可以不标明氯化钠和钙 |
2 |
浓缩饲料 |
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钙、总磷、氯化钠、水分、氨基酸 |
|
3 |
精料补充料 |
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钙、总磷、氯化钠、水分、氨基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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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复合预混合饲料 |
微量元素、维生素和(或)氨基酸及其他有效成分、水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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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 |
微量元素、水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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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
维生素、水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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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饲料原料 |
《饲料原料目录》规定的强制性标识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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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1、2、3、4、5、6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中氨基酸、维生素及微量元素的具体种类应与产品所执行的质量标准一致。 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不需标示水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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