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3 饲料添加剂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的标示要求,见表2。
表2 饲料添加剂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的标示要求
序号 |
产品类别 |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 |
备注 |
1 |
矿物质微量元素饲料添加剂 |
有效成分、水分、粒(细)度 |
若无粒(细)度要求时,可以不标 |
2 |
酶制剂饲料添加剂 |
有效成分、水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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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微生物饲料添加剂 |
有效成分、水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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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
有效成分、水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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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饲料添加剂 |
有效成分、水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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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企业标准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和进口饲料添加剂产品,其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还应标示卫生指标。 液态饲料添加剂不需标示水分。 |
5.4 原料组成
5.4.1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应标明主要饲料原料名称和(或)类别、饲料添加剂名称和(或)类别;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应标明饲料添加剂名称、载体和(或)稀释剂名称;饲料添加剂若使用了载体和(或)稀释剂的,应标明载体和(或)稀释剂的名称。
5.4.2 饲料原料名称和类别应与《饲料原料目录》一致;饲料添加剂名称和类别应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一致。
5.4.3 动物源性蛋白质饲料、植物性油脂、动物性油脂若添加了抗氧化剂,还应标明抗氧化剂的名称。
5.5 产品标准编号
5.5.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标明产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
5.5.2 实行进口登记管理的产品,应标明进口产品复核检验报告的编号;不实行进口登记管理的产品可不标示此项。
5.6 使用说明
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应标明饲喂阶段。浓缩饲料、复合预混合饲料应标明添加比例或推荐配方及注意事项。饲料添加剂、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应标明推荐用量及注意事项。
5.7 净含量
5.7.1 包装类产品应标明产品包装单位的净含量;罐装车运输的产品应标明运输单位的净含量。
5.7.2 固态产品应使用质量标示;液态产品、半固态或粘性产品可用体积或质量标示。
5.7.3 以质量标示时,净含量不足1 kg的,以克(g)作为计量单位;净含量超过1 kg(含1 kg)的,以千克(kg)作为计量单位。以体积标示时,净含量不足1 L的,以毫升(mL或ml)作为计量单位;净含量超过1 L(含1 L)的,以升(L或l)作为计量单位。